内蒙古艺术学院章程
内蒙古艺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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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内蒙古艺术学院的前身是1957年创办的内蒙古艺术学校,20世纪80年代国家文化部确定为全国重点中专,是自治区培养艺术人才的重要基地。1987年3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内蒙古艺术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1994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15年经教育部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为内蒙古艺术学院。
学校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教育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德高艺美,智圆行方”校训,以建设国内有特色、国际有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艺术院校为目标,坚持当好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的宣传队,守好意识形态领域的主阵地,铸好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的大熔炉,建好艺术人才和艺术家成长的摇篮,建设文化大区、文化强区的生力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加油站,坚持培养德艺双馨艺术人才,坚持繁荣发展民族艺术和传承弘扬传统文化,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办学体制,现已成为一所特色鲜明、办学水平较高的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大学行为,实现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内蒙古艺术学院”(简称“内艺”),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Arts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IMAU”,蒙古文名称为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s://www.ima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01号。学校设新华、云谷两个校区,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艺术人才培养规律,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学校以艺术学为主体,以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设计学、戏剧与影视学、艺术学理论为基点,形成以内蒙古地区民族艺术为代表的特色专业布局。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办学定位为:地方性应用型本科艺术院校。
第七条 学校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体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引导广大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努力营造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依据艺术教育的特殊规律,开办规模适度的艺术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等适应社会需求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治理结构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及社会服务等工作。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教授治学主要体现在由教授专家为主体的各类学术机构发挥对学校办学的建议、指导、评议、审议、咨询作用,以及教授专家在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表率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民主管理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办学活动来体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一节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建设需要,扶持学校事业发展,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开展教学、科研、创作、展演和社会服务。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科学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和人员配备,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自主设置二级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部)下可设系、部、教研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十)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制定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自主聘任和管理教职员工。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备案。
(十一)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制定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二)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办学竞争力,培养优秀艺术人才。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办学任务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高等艺术人才培养是学校最主要的办学任务。人才培养通过教育、教学的全部环节来完成。各二级学院(部)是实施人才培养的主要教学实体。
第二十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品德优良、技艺精湛、能力突出的应用型艺术人才。坚持“以本为本”,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受教育者个人的秉性爱好,倡导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实施学分制管理,全校各专业统一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分总量,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和按学年收费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五育并举”育人机制,推行“22352”育人模式,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实现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通过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实习实训与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培养学生的艺术创新与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状况进行监督,运用多种评价手段,对教学单位、授课教师等进行全方位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依照学位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可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校学术委员会是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学术评议等活动的审议、评议和咨询专家机构。科研处是学校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进行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专项经费,发布科研项目,接受课题申报,资助教师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精神,严格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失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学术腐败现象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社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同步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学校社会服务立足内蒙古、面向全国、融入“一带一路”。致力于国家与地方文化发展,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系统的建设,为国家与地方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培养文化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服务于社会文化产业,通过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为文化产业提供创意和产品、咨询和服务,培养文化产业所需人才。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三条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是开展艺术创作、履行文化传承创新职责的专家咨询、评议机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是学校艺术创作、艺术展演、艺术实践等活动的协调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挥艺术学的学科内涵和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文特性,通过课堂教学、艺术观摩、艺术创作、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过程,向学生传授文化艺术知识,引领学生关注全人类的文明历史进程,自觉进入人类文明的继承与发展之中。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注重中国传统艺术的传承和创新,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弘扬地域文化,特别是对北方各民族、内蒙古地域性传统艺术教学、研究,给予特别支持关注,以智力支持和艺术创新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建设成果转化推广体系,推进文化创意、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和学生举办的各类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以及学校建设的演艺厅、音乐厅、展览厅、图书馆等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本校学生、教师、职工有优先观摩、使用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艺术创作成果奖励条例,褒奖艺术创作成果卓著的教师、学生。制定艺术创作项目资助条例,资助教师、学生的大型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者互访、留学生交流、文化交流、学生互换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和国际学术展演交流,扩大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及展演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参与世界文化的对话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稳妥开展国际学生教育。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持之以恒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规划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大思政”工作格局,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重要制度和重要工作措施,强化“三全育人”工作。
(十二)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三)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四)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坚决防范和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
(十五)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第四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并履行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包括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不少于15人,秘书长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成员经过自荐、推荐,民主选举产生,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议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
(六)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七)审查申报增列和调整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八)审批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九)审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受校长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负责相应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并就相应学科的学位授予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接受学校委托,开展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并承担本科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本科教学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划和设计;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审定;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规划与评估;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及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奖项的审核等方面任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主任 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相关专业类教指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学校设立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是负责指导、评议学校艺术创作活动的专家机构,审议学校年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计划,对原创作品的创作过程、创作结果进行项目管理;指导学校的重点创作品牌项目,参与创作专题研讨会,对作品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学校重大艺术赛事、展演计划,组织校内各类艺术比赛、汇演、展览的评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边界与权责,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内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两者之间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职责权限、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内容在其各自另行制定的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保障教职员工与学生的知情权。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在各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六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障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十八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部)是学校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学校核准的机构数和人员编制内拟订教学(含教学辅助)、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制订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完善本单位教职员工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院(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管理工作制度。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任务。
(五)接受学校的考核评估,提交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发展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六十五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类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学实验室、科研和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教职员工的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招聘各类人才。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教职员工的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四有”好教师标准,履行岗位职责。
(二)恪守师德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三)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关爱学生,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学校利益。
(五)坚守廉洁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教师应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精英人才。
第七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教学、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学校反映。教职员工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全员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调整岗位、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续聘、解聘等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对象,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学生。学院(部)是培养学生、管理学生的主体机构。
笫七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和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学习,遵守考试制度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增强青年学生“四个自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学生教育各方面、全过程,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特困补助、心理疏导等形式,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及劳动参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并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节 校友
第八十六条 凡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均是内蒙古艺术学院的校友。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
第八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学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
校可予以宣传或表彰,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八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九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助,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九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依法使用办学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在保障学校基本运行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配备与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校舍和教学设备,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与展演的需要。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六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学校荣誉和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第三节 后勤与公共服务体系
第九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改革,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一百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徽由内圆和外圆两部分组成,内外圆之间有汉文、蒙古文、英文“内蒙古艺术学院”三种文字。主图形采用甲骨文“艺”为主要设计元素,主图风格追求玺印的效果,古拙、淳朴,既有艺术美感,又突出“艺术学院”深厚的文化积淀。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蓝底白色图案,中央印有校徽和规定字体的汉文、蒙古文、英文“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名。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训为“德高艺美 智圆行方”。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歌为《智圆行方》,赵海忠作词,李世相作曲。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学校党政办公室作为章程执行监督机构,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章程修正程序应按教育部规定程序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